close

  肖俊林 王麗芳 郝志紅
   公訴人在研究案情
  “這起抗訴三年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了。”2014年6月,河北省臨城縣檢察院檢察官陳俊燕接到一起抗訴案件的終審裁定,心情變得輕鬆許多。最近她告訴記者,正是由於檢察機關在這三年中堅持抗訴,才使一起量刑畸輕的案件依法得到改判。
  疑點:主犯還是從犯
  事情還要追溯到幾年前。2005年,當地一家煤炭運銷公司的負責人王才向朋友楊春借款。不料兩年後,王才卻突發腦溢血,雖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但是已經無法繼續經營公司,公司頓時陷入困境。這時,聽到消息的楊春急忙找到王才索要欠款,王才實在沒錢還款,只得提出將自己的公司交由楊春管理,楊春當下同意。
  在辦理交接手續時,王才還悄悄給楊春介紹了該公司的另一條“生財之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幫楊春聯繫了中間人。2008年8月至9月間,楊春按王才所說渠道,在並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與山東某公司簽訂了虛假購銷合同,從該公司先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1份,價稅合計1300餘萬元,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150多萬元。
  2011年9月2日,檢察機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楊春提起公訴。同年11月18日,臨城縣法院經審理認定楊春在該案中系從犯,一審判處楊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主辦檢察官對法院一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法律依據產生了質疑。法院認為,該案中楊春雖然是公司負責人,但犯罪活動是由王才事先出謀劃策,被告人楊春索要欠款心切,受人指使,應當認定為從犯,可以依法減輕處罰。
  法院之所以認定楊春系從犯,是因為偵查過程中王才曾向偵查機關承認,自己將公司轉交給楊春後,授意楊春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賺錢。在此期間,自己還給楊春聯繫了中間人,併在開票過程中予以指導。
  此時,王才已經去世,無法再核實這個說法的真假。王才的話是否屬實?僅憑王才一句話就能證明楊春是從犯嗎?陳俊燕立即將自己的思考向院領導作了彙報。
  “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絕不能讓無罪之人受冤枉,也絕不能讓有罪之人逃脫應有追究。如果法院判決確有錯誤,要堅決抗訴,維護法律的公正。”檢察長陳志剛擲地有聲的一席話讓承辦檢察官有了底氣。
  抗訴:為了正義發聲
  承辦檢察官又重新對案卷有關證據材料進行了仔細審查,重點對楊春在該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了認真研究。
  “大量事實證據證明,楊春在犯罪中起著組織領導作用。”陳俊燕說,楊春在該案中始終具有主控權。根據調查瞭解,王才將公司經營權交給楊春後,他就沒有再參與公司任何業務。實際上,不論是否是出自王才的“授意”,最終都需要楊春作出決策。王才包攬責任的證言既沒有其他證據來佐證,也不符合案件的客觀事實,更何況楊春在偵查機關所作供述中也沒有提到受王才指使。從現有證據看,並不能認定楊春在該案中就是從犯。
  這時,另一份證據又浮出水面。王才的妻子曾向公安機關報警,稱楊春多次到其家中吵鬧。原來,案發後楊春曾急忙找到當時已經病重的王才,求王才幫他一把。楊春說:“你就說事情是你讓我辦的,反正你現在已經病重,沒人會把你怎麼樣,你去向公安機關說清楚,把責任攬起來。”楊春還親自寫了一份王才的“認罪材料”,讓王才簽字按手印。王才多次拒絕,可最終還是不堪其擾,按照楊春的意思,來到公安機關,攬下了責任。
  事情查到這裡已經真相大白,楊春為了逃避處罰,伙同王才向偵查機關作了虛假證言。檢察官認為,楊春應在此案中起主導作用,法院僅憑一份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證言,就認定楊春系從犯,顯然是認定犯罪事實錯誤。
  2011年11月25日,經該院檢委會研究,以判決書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為由,提出了抗訴。隨後不久,邢台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開庭:鐵證如山終改判
  再次開庭前,檢察官重點針對本案中楊春在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收集和固定了證據材料,認真準備答辯提綱,進行庭前預演,從程序運用、語言組織、證據展示、答辯應對等各個環節,細緻備戰,擬定出庭預案,做了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
  2014年1月14日,臨城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針對楊春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檢察官在庭審中逐項出示證據,對王才當時的身體狀況、簽訂交接協議的背景、有關證人對楊春組織領導實施犯罪的指認、王才的證言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作用等案件細節內容進行充分的引證和說明。通過大量詳實的證據材料,與楊春及其辯護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對其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一一給予了反駁,有理、有據地指控了楊春的犯罪事實,充分證明瞭楊春在本案中的主導和決定作用。
  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楊春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代表公司決定並實施了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從犯。
  2014年2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楊春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宣判後,楊春不服並提出了上訴。今年6月10日,邢臺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槌落下,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的楊春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正是因為這三年中,檢察機關堅守公平正義底線,始終沒有放棄對楊春案的追問,才最終維護了法律的權威,維護了國家的利益。  (原標題:三年抗訴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ynnahwdpotas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